应届生无需经历试用期
今后,应届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工作无需经历试用期,受聘人员也可以但方面解除合同……2005年1月5日,省人事厅出台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。
细则进一步规范了聘用活动,规定:聘用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的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,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,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。
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,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。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,不得约定试用期;满6个月不满1年的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;满1年不满3年的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,实行1年的见习期。
?受聘人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。在以往的各种人事纠纷中,受聘人员多数处于弱势地位;细则进一步保护可受聘人员的利益。
点击下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